红河州妇幼保健院招聘公告
截止时间:2024.09.04因医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10名,具体公告如下:
招聘相关条件
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核,综合评定,择优录用。
招聘岗位及人数
口腔科医生助理(岗位代码:04)
1.招聘人数:1人;
2.年龄:25周岁以下;
3.学历要求: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4.学位要求:无;
5.专业要求:口腔医学类;
6.其他条件:需有口腔科岗位工作经验优先。
(一)应聘人员条件
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应聘人员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中级职称可放宽至35周岁;具有副高级职称可放宽至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
6.具有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吸毒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况的人员。
3.应聘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一)报名程序及相关事宜
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网络报名。
2.报名时间: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4日,逾期不再受理任何报名。
3.报名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将报名所需材料扫描件压缩打包命名为报考岗位代码招聘岗位+姓名(例:0放射科医师+王某,扫描件需原件通过扫描仪扫描,不允许手机拍照上传)发到邮箱hhzfyyrsk@163.com。不按规定形式投递或报名资料不齐全者,视为无效报名。受理报名后,红河州妇幼保健院根据应聘者的基本情况与招聘岗位是否相符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条件的,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应聘者进入下一环节。
(二)报名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教育经历、工作经历);
3.毕业证、学位证书;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
5.学历认证报告;
6.资格证、执业证;
7.个人征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有效地提供报考信息,凡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在任何环节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报考人员务必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以便与本人联络,因通信不畅联系不上,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核
1.符合报名条件者,经院人事科审查报名资料,以电话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需带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个人征信报告、相关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医院人事科进行资格复审。
2.笔试。根据事业单位招考《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考试科目综合进行出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考试采取连续进行的形式,考试中途不休息。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招聘岗位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3.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重点测评考生的专业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面试包含考生自我介绍(2分钟)和专业知识问答(8分钟),共10分钟,面试采取口答的方式进行。面试总分为100分,按照取考官平均分的方式进行计算,分数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成绩计算方式。采用笔试加面试方式,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综合成绩折算分数不得低于60分。以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顺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人选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排名最后出现成绩并列的人员通过现场加试一道面试题进行择优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5.面试结束后24小时内公布成绩并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在院内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拟录用,到人事科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执行。
6.招聘纪律与监督。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执行,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进行处理。应聘人员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或者有其他违纪情形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福利待遇
1.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人员录用后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执行,其他岗位工资执行医院合同制人员基本工资。
2.其他福利待遇:科室绩效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作餐补、工会福利、培训进修、职业规划、年度健康体检。
重要提示
1.因报考人员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2.本公告及其他具体事宜由红河州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3.通讯地址:红河州蒙自市上海路延长线与启园路交叉口妇幼保健综合楼五楼人事科;
4.联系人及方式:余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