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官林医院招聘公告
截止时间:2024.07.16根据宜兴市卫生健康委下属事业单位业务发展需要,经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24年宜兴市卫生健康委下属事业单位第二批非编合同制人员。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二批次招聘单位
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兴市职业病防治院)、宜兴市徐舍医院、宜兴市官林医院、宜兴市第六人民医院、宜兴市第五人民医院。
二、招聘人数(见职位信息栏)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1.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认真负责。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后出生),并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招聘条件(详见附件1岗位简介表)。岗位简介表中对年龄、其他要求等有特殊说明的,以岗位简介表为准。
4.本次招聘学历要求为全日制学历(不含成人教育、电大、夜大、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学历的毕业生),岗位简介表中对学历有特殊说明的,以岗位简介表为准。按五部委文件规定享有同等待遇的统招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
5.本次招聘所称应届毕业生是指2023、2024年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电大、夜大、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学历的毕业生),以及国(境)外留学2022年之后毕业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需在报名前完成教育部学历认证)。
6.本次招聘户籍不限。
7.研究生毕业的考生所提供的学历证书不能明确专业方向与报考岗位专业要求一致的,必须提供盖有学院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含考生本人研究方向、发表论文等内容。考生研究方向应与报考岗位专业要求一致。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目前已在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及下属各公立医院、公卫单位、镇卫生院(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就业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国家和省另行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1.现场报名时间:2024年7月27日(星期六)8:30-11:00,14:00-16:00。
2.现场报名地点: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3号楼四楼会议室(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29号)。
3.报名要求:
报名时须提供《宜兴市医疗卫生单位招录非编合同制人员报名表》(附件3)、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招聘岗位有其他材料的(如职称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报名时一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国(境)外留学毕业生须提供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
招聘岗位有工作经历及年限要求的,年限为周年,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工作经历及年限按社保缴纳或劳动合同原件计算时间。
4.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简介表每人只可报考一个岗位。若发现考生本次报考两个岗位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2)报名时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并现场提交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报名费和考务费100元。报考资格由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报考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
(3)本次考试不设开考比例。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应按照市卫生健康委(或招聘单位)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考试,否则作弃考处理。
五、考试、体检、考察
本次招聘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9:00-11:00,笔试地点另行通知,笔试内容为报考专业的相关知识。笔试满分为100分,设50分为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直接淘汰。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笔试同分的,另进行加试,以加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人员。体检标准根据岗位要求按照标准执行。体检合格后,由各招聘单位按相关程序对考生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市卫生健康委将对拟录用人员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报考人员按各招聘单位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准考证。
六、录用
对公示无异议者,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拟录用人员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签约、报到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半年。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或录用的医卫类人员3年(2个考试周期)内未取得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递补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缺额的,可在招聘同岗位人员中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录用手续办理后不再递补。
(一)拟录用人员体检或者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录用人员公示的结果影响录用的;
(三)拟录用人员明确放弃录用的。
八、纪律与监督
此次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招聘工作相关信息在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ww.yixing.gov.cn/wsj/index.shtml)上公布,监督电话:**。
九、本公告由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